(一)場地使用費:
1.每小時收費下限為新台幣100元,未滿一小時者,以一小時計。
2.活動中心提供本府及所屬機關、學校辦理公務活動,或召開里民大會、基層建設座談會、里鄰工作會報、社區會員大會、理監事會及其他經區公所認定屬公共、公益性質等活動者,得免繳納全部或部分費用。
(二)冷氣使用費:每台每小時收費新台幣100元,未滿一小時者,以一小時計。
(三)保證金:
1. 依其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及總費用1倍之保證金,申請人繳納後始得使用。
2.申請人使用後,經區公所認場地已回復原狀者,保證金應全數無息退還;有損壞公物或致場地髒亂者,由保證金中照價扣除損壞賠償金額及清潔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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